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人員:
為規(guī)范我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技術專家?guī)旃芾?,充分發(fā)揮專家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審查工作中的技術支撐作用,確保資質評審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我廳制定了《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技術專家?guī)旃芾磙k法》,現(xiàn)予印發(fā)實施。
《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技術專家?guī)旃芾磙k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技術專家?guī)?/span>(以下簡稱“省專家?guī)臁?管理,充分發(fā)揮專家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評審工作中的技術支撐作用,確保資質評審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專家?guī)斓慕?、管理、使用以及省專家?guī)斐蓡T履職評價等活動。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負責建立和管理省專家?guī)臁?/span>
第四條 省專家?guī)斐蓡T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yè)道德,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堅持原則、公平公正,熱愛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愿意積極參加我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許可專家評審工作及提供相關技術咨詢服務;
(二)在政府有關部門、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社會組織以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檢測技術服務等單位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技術或管理等相關工作;
(三)熟悉國家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文件、技術標準,具有較高的理論造詣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四)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累計10年以上,或者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等管理工作累計10年以上,或者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相關的教學、培訓工作累計10年以上;
(五)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人員申請加入省專家?guī)?,需填寫申請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所在工作單位蓋章同意后,報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
第六條 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業(yè)務處室組織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核,擇優(yōu)選取人員后,向社會公示擬入選人員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人員予以公告,入選省專家?guī)斐蓡T。
第七條 省專家?guī)斐蓡T每屆任期5年。屆內,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提出增補省專家?guī)斐蓡T的建議。
鼓勵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主動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加入省專家?guī)臁?/span>
增補或推薦的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五、六條規(guī)定的程序加入省專家?guī)臁?/span>
第八條 省專家?guī)斐蓡T聯(lián)系方式、工作單位、職稱等基本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本人應當及時上報更新相關信息。
第九條 受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委托,省專家?guī)斐蓡T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參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相關政策、技術標準、課題等的調研、論證、制定等工作;
(二)參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審查現(xiàn)場評審等工作;
(三)參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jiān)督檢查和抽查工作;
(四)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五)承擔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省專家?guī)斐蓡T應當遵守以下職業(yè)道德和自律要求:
(一)嚴格執(zhí)行國家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文件、技術標準;
(二)堅持科學、客觀、獨立、公正的原則,對出具的書面結論、意見等工作結果負責;
(三)與參與審查、咨詢、評審、論證、檢查、調查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有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結論公正的,應當主動回避;
(四)遵守國家和省有關保密規(guī)定,不得泄露商業(yè)秘密、工作秘密或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項,評審論證結果公布前不得泄露專家個人意見和專家組評審論證結論。
(五)廉潔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饋贈,不得謀取其它利益,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在履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審批等職責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專業(yè)匹配、能力勝任和利益回避的原則,選取省專家?guī)斐蓡T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委托省專家?guī)斐蓡T履行工作職責所需經費,由委托部門參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建立省專家?guī)斐蓡T履職評價機制。
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每次選取使用省專家?guī)斐蓡T后,可以從職業(yè)道德(30%)、技術水平(30%)、工作實效(40%)等方面,按照優(yōu)秀(100分)、較好(80分)、合格(60分)、不合格(30分)四個等次,對所選取的省專家?guī)斐蓡T履行工作職責情況進行評價,形成履職評價分。每位省專家?guī)斐蓡T的初始履職評價分均為60分。
年度內歷次履職評價分的平均值,為該成員的年度綜合評價分;任期內歷次履職評價分的平均值,為該成員的任期綜合評價分。
履職評價分由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計算后報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匯總。年度綜合評價分、任期綜合評價分由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負責計算統(tǒng)計。
第十四條 省專家?guī)斐蓡T任期綜合評價分為80分及以上的,任期屆滿后,原則上直接續(xù)任;任期綜合評價分為60分以下的,不再續(xù)任。
第十五條 省專家?guī)斐蓡T出現(xiàn)以下情形之一,經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查實并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在屆內移出專家?guī)欤?/span>
(一)存在不符合本辦法第四、第十條所列情形的;
(二)年度內無正當理由3次不參加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委派工作的;
(三)連續(xù)兩個年度綜合評價分低于60分的;
(四)擅自以省專家?guī)旎蚴<規(guī)斐蓡T名義開展活動謀取私利的;
(五)本人提出不再擔任省專家?guī)斐蓡T的;
(六)其他應當予以移出專家?guī)斓那樾巍?/span>
第十六條 省專家?guī)斐蓡T因個人違法違規(guī)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各地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建市級專家?guī)?,制定專家?guī)旃芾磙k法,參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jiān)督檢查和抽查等工作。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